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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上訴人
當代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歷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7 月31日本院105 年建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 萬1,6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7,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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