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1號
- 上訴人
- 華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紓羚
- 被上訴人
- 來來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