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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1號

上訴人
華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紓羚
被上訴人
來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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