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
- 上訴人
-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香
- 被上訴人
-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菁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80,566 元(計算式:922,604 -242,038 ),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