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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1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1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羽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本件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4+1)×34×10=1,70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
    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0號4樓房屋?請提出最近數期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上開房屋?是否得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3年8月30日至
    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曾擔任芮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24288691)之董事,請說
    明債務人擔任上開公司董事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
    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應提出上開營利
    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
    回溯五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
    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3年8月30日至105年8月29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七、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3年8月30日至105年8月29日,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
    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
    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
    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負擔
    房租9,0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膳食費6,000元、交通
    費1,500元、通訊費500元、醫療費1,000元、保險費合計支
    出19,715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據實說明上
    開各項費用之支出必要性及詳細用途,並提出實際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
    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以資釋明,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
    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
    用數額。
一○、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03年8月
      3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3年8月30日起迄
      今,有無另遭其他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繫屬中之訴訟或
      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一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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