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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陳威憲

  • 當事人
    巫郁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89號聲 請 人 巫郁緞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陸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3+1)×10×34元=1,360元 )。 二、聲請人應據實說明聲請更生前2 內之必要支出數額,並依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⒈請說明每月支出水電瓦斯費用2,500 元,是否為聲請人「個人」費用?若否,請說明尚包含何人所使用。另依說明聲請人核定每月水電瓦斯費用2,500元之依據。 ⒉聲請人應分別說明並提出每月交通費1,000 元、生活日用品雜支2,000 元、勞健保費1,475 元、保險費5,467 元、醫療費900 元之依據。 ⒊上開費用支出,聲請人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按月、期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若有交通工具行照,請併行提出。 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負擔扶養費,亦請一併說明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任職於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之薪資明細及薪轉戶資料)。另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提供之相關證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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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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