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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請人
楊兆麒
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肆仟肆佰貳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2+1 )×10×34元=4,420 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水電瓦斯費3,000 元」、「交通費1,200 元」之依據為何?請提供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聲請人勞健保之支出為每月1,589 元,是否有重覆計入之情事?聲請人應提供聲請更生前2 年任職於惠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力聖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即含有每月扣款勞健保之薪資明細)。

四、聲請人於104 年11月18日與前配偶袁還鄉兩願離婚前,每月支出扶養費13,000元之依據為何?有何扶養之必要性?另前配偶是否有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兩願離婚後,聲請人是否即無須負擔扶養費用?是否另有離婚贍養費之支出?請一併陳報之。另請提出前配偶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陳報聲請人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所載之任職公司之薪資明細(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另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併請聲請人說明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六、聲請人自陳於91年退休,月退金31,000元,並提出104 年7月至12月之月退休金通知單云云,是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其餘每月領取月退金通知單或領取月退金之存摺內頁。又聲請人之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顯示104 年10月13日勞付(勞退一次)存入金額268,624 元,聲請人應說明此部分之收入為何?並請說明該筆金額支出情形。

七、聲請人除更生聲請所提出之存摺影本及台灣人壽保險資料外,是否有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於個別一致性協商還款方案之第二階段,有何無法負擔每月還款30,000元之原因?另聲請人除已屆退休年齡,工作恐有不穩定之原因外,是否具有其他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請具體說明之。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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