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嘉義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炳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漏未提出如下列所示資料到院: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二)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依下列方式提出相關資料(如聲請狀已提出,毋須再提):
1、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2、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3、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4、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5、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6、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