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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1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連士綱林哲賢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14號

上訴人
廣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惠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上訴人
黃鈴財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陳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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