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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6號

上訴人
蔡榮福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被上訴人
金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芬
被上訴人
宏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萬洋
訴訟代理人
李采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蔡宏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候核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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