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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2號
原   告
法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曙熙
被   告
誠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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