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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江俊億、許智欽

  • 當事人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根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   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億 徐文亞 王自軍 蔡芳宜 被   告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智欽 被   告 陳根培 高瑟璜 魏自勇 陳必勝 袁震興 王肇祥 林皓昱 管初慧 邱弘興 謝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6,123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 萬3,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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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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