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2號
- 原告
-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一弘
- 訴訟代理人
- 鄭嘉欣律師
- 被告
- 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