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52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2號

原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
被告
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