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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9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美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黎 銘律師
李純安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萬4,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1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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