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87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7號
- 原 告
- 黃天奇
- 原 告
- 陳頎秀
- 被 告
- 愛樂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睿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二人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各以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