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35號
- 原告
- 普珵工程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春桂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