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5號
- 原告
- 堃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菊
- 訴訟代理人
- 柯期文律師
- 被告
- 廷鋼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