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891號
- 原告
- 蔡宗坤
- 原告
- 蔡宗裕
- 原告
- 蔡宗訓
- 被告
- 勝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關於被告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股東會議有關增資及修改公司章程之會議決議應予撤銷。核其聲明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復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