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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
    丘和正、姜佳君

  • 當事人
    元虹股份有限公司佳釤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19號原   告 元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和正 被   告 佳釤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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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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