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號
- 原告
- 巫佳財即長冠玻璃企業社
- 被告
- 一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台光
- 訴訟代理人
- 廖振洲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5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