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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羅惠雯

  • 當事人
    東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玉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26號原   告 東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泉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被   告 李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肆拾玖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柒萬柒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一、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一)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6,192元 (二)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145平方公尺 二、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一)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3,106元 (二)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98平方公尺 三、計算式: (145平方公尺×196,192元×原告權利範圍1/1)+(98平 方公尺×133,106元×原告權利範圍1/1)=41,492,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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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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