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0號
- 原告
- 張慧娟
- 原告
- 游承豪
- 被告
- 世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分別請求確認渠等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