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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李子華

  • 原告
    張慧娟
  • 被告
    世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30號原   告 張慧娟 游承豪 被   告 世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分別請求確認渠等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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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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