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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2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29號

原告
林純青
被告
言中行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楊允言
被告
楊步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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