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張筱琪

  • 當事人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3號原   告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8,626 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5 年7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2.292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7,751 元(計算式:108,626 ×32.292= 3,507,75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簡曉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