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3號
- 原告
-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軒農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被告
-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8,626 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5 年7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2.292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7,751 元(計算式:108,626 ×32.292= 3,507,7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