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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4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3號

原告
德明萬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軒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告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08,626 元,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5 年7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2.292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7,751 元(計算式:108,626 ×32.292= 3,507,75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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