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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2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29號
原   告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256 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6,64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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