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6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被告
- 有辰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襄筠
- 被告
- 田明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