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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陳財旺張誌洋宋泓璟

  • 當事人
    佑璣機電實業有限公司向果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66號原   告 佑璣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被   告 向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瑩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陸仟玖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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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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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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