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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68號

確認加盟契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68號

原告
黑森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堅成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被告
最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匡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加盟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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