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11號
- 原告
- 英威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順子
- 被告
- 茂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院代理人 曾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拾伍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