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恆基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華
- 被告
- 富圓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豊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參仟零壹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零柒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貳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