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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黃若美劉以全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告
洪翰威
被告
湯淺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董事、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與其所屬公司間適用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故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即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因無法衡量可得受之客觀利益,則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65 號裁定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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