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賴彥魁
- 原告蔡智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99號原 告 蔡智文 上列原告蔡智文與被告劉宏德、林憲良、李春榮、昇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李逸翔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