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60號
- 原告
- 潤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忠
- 被告
- 展鴻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易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396萬0,760 元【計算方式:本件原告請求美金738 萬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05 年8 月8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1.702元計算,經換算後為新臺幣23,396 萬0,760元(7,380,000 ×31.702=233,960,76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3,56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23,069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