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林倉旭、陳瑞庭
- 原告慧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65號原 告 慧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倉旭 被 告 杜拜商美頂鋼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庭(Charles Cheu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2,8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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