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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2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23號

原告
戴郁鳳
被告
宇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瀚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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