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21號
- 原告
- 余月桂
- 被告
- 彩絡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
- 代理人
- 曾淮安
- 被告
-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繁明
- 被告
- 邦朵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中珮
- 被告
- 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成
- 被告
- 聯銢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紹銘
- 被告
- 旭銧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宗
- 被告
- 劉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