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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03號

原告
陳國安
被告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被告
國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0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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