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03號
- 原告
- 陳國安
- 被告
-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賴偉
- 被告
- 國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0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