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5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告
三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輝
被告
聯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4,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