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賴彥魁
- 法定代理人王綉忠
- 原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7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亞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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