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3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張鈴煊
- 被告
- 昶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憲正
- 被告
- 賴豐銘
邱麒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 萬5,0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 萬7,1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