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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8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89號

原告
晟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逸華
被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參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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