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莊佩頴
- 當事人承泰工程行、金鴻潤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73號原 告 承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恩彬 被 告 金鴻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2,5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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