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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吳幸娥
  •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蔡鎮安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被   告 宏隼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陸佰零捌萬捌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拾壹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拾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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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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