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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告
衡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大清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律師
被告
曾雋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4 萬8360元及美金2萬2205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9 萬2050元【計算方式: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2 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3.492元計算,原告請求美金2 萬2205元部分,經換算後為新台幣74萬3690元(22,205×33.492=743,690 ,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加計新台幣404 萬8360元,共計為新台幣479 萬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 萬8520元(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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