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9號
- 原告
- 張金鳳
- 被告
- 吉翔裝訂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321 元【計算式:367,797 元+(12,114元×66)=1,167,3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