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號
- 原告
- 呈威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柏祺
- 被告
- 玴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舒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038,722.09元,爰依原告起訴當日(民國104年12月3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3.05200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叁仟肆佰叁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