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饒金鳳

  • 原告
    徐錦泉
  • 被告
    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林睿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徐錦泉 被   告 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 林睿霖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4561 號),惟被告陳漢森即除障香本舖、林睿霖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壹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肆仟參佰伍拾捌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羅尹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