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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77號

公司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77號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相對人
新北市雷射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新北市雷射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工會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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