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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32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告
富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蘭
被告
廖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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