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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2號

原告
國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秋
原告
國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貴秋
被告
吾愛吾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錫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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