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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9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告
邁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火炎
被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訟訴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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